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

 

9.1     一般规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 土结构。

9.1.2     叠合结构中预制构件的叠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配式结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的验收及对缺陷的处理应按本规范 8 章的 相应规定执行。

 

9.2     预制构 

 

9.2.1     制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 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9.2.2     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按技术处 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2.3     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 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 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2.4     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 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2.5     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 9.2.5 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工作班生产的同类型构件,抽 5%且不少 3 件。


9.2.5         预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nml)

检验方法

 

 

 

板、梁

+10,-5

 

 

钢尺检查

+5,-10

 

±5

薄腹梁、桁架

+15,-10

 

宽度、高()

板、梁、柱、墙板、

薄腹梁、桁架

 

±5

钢尺量端及中部取其中较

大值

 

例向弯曲

梁、柱、板

/750 且≤20

 

拉线尺量最大侧向弯曲处

墙板、薄腹梁、桁架

/1000 且≤20

 

预埋件

中心线位置

10

 

钢尺检查

螺栓位置

5

螺栓外露长度

+10,-5

预留孔

中心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预留洞

中心线位置

15

钢尺检查

 

主筋保 护层厚度

+5,-3

 

钢尺或保护层厚度 定仪

梁、柱、墙板、

薄腹梁、桁架

 

+10,-5

对角线差

板、墙板

10

钢尺量两个对角线

表面平整度

板、墙板、柱、梁

5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预应力构

件预留孔 道位置

 

梁、墙板、薄 腹梁、桁架

 

3

 

钢尺检查

 

翘曲

/750

 

调平尺在两端量测

墙板

/1000

注:1  为构件长度(mm)

2  检查中心线、螺栓和孔道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3  对形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构件,其尺寸偏差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9.3     结构性能检

 

9.3.1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内容: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

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 检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对 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当采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 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 作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数量: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 1000 件且不超过

3 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当连续检 10 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


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 2000 件且不超 3

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 C 规定的方法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检验。

:1  “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钢筋进检验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钢筋按不超 5t 抽取 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对经逐盘检验的预应力钢丝,可不再抽样检查;

2)受力主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检验合格后,再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3)混凝土 5m3 且不超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并经 检验合格;

4)受力主筋焊接接头外观质量入模后的筋保护层度、张拉应力总值和的截面尺寸等,应逐件检验合格。

2  “同类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的 构件。对类型产品行抽样检时,试件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构件中抽取。对同类型的其他产品,也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9.3.2     预制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    当按现行国家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进行检验时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u                0        u

γ 0 γ  [γ  ]


9.3.2-1


 

u

  γ 0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荷载实测值与荷载设计值(均包

括自重)的比值;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按设计要求确定,当无专门要求时 1.0

[γu]—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按 9.3.2 取用。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u                0            u

γ 0 γ η[γ  ]


9.3.2-2


  η—构件承载力检验修正系数,根据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 按实配钢筋的承载力计算确定。

承载力检验的荷载设计值是指承载能力极限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 的内力设计值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包括自重)


9.3.2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

 

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检验标志

[γu]

 

 

轴心受拉、偏心 受拉、受弯、大 偏心受压

受拉主 处的最大

缝宽度达 1.5mm,或挠 度达到跨度 1/50

热轧钢筋

1.20

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

1.35

 

受压区混凝土破坏

热轧钢筋

1.30

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

1.45

受拉主筋拉断

1.50

 

 

受弯构件的受剪

腹部斜缝达 1.5mm,或斜裂末端受压混凝土剪压

破坏

 

1.40

沿斜截混凝土斜压破坏受拉主筋在端部滑脱或其他

锚固破坏

 

1.55

轴心受压、小

偏心受压

 

混凝土受压破坏

 

1.50

注:热轧钢筋系 HPB235 级、HRB335 级、HRB400 RRB400 级钢筋。

 

 

9.3.3     预制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    当按现行国家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规定的挠度允许值进行 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s                   s

a 0 [a ]


9.3.3-1


 


 

[a s ] =


M k

M q (θ 1) + M k


[a f  ]


9.3.3-2


 

s

  a 0 —在荷载标准值下的构件挠度实测值;

[as]—挠度检验允许值;

[af]—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按现行国家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确定;


 

Mk—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Mq—按荷载准永久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θ—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对挠度增大的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确定。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挠度检验或仅检验构件的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0                         c


a s  1.2a s


9.3.3-3


 

同时,还应符合公式(9.3.3-1)的要求。

s

  a c —在荷载标准值下按实配钢筋确定的构件挠度计算值按现行国家标《混


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确定。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检验的荷载标准值是指正使用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 控制截面上的荷载标准组合效应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

s

:直接承重复荷载的混凝土受弯构件当进行短期静力加荷试验时ac 值应正常使用 极限状态下静力荷载标准组合相应的刚度值确定。

9.3.4     预制构件的抗裂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cr                  cr

γ 0  [γ  ]


9.3.4-1


 


 

[γ cr ] = 0.95


σ pc  + γf tk

σ ck


9.3.4-2


 

cr

  γ 0  —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与荷载标准值(

包括自重)的比值;

[γcr]—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允许值;

σpc—由预加力产生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混 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确定;

γ—混凝土构件截面抵抗矩塑性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GB 50010 计算确定;

ftk—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σck—由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确定。

9.3.5     预制构件的裂缝宽度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ω        [ω      ]

0

s. max                    max


9.3.5


 


ω

式中

0

s. max


—在荷载标准值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实测值(mm)


[ωmax]—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按 9.3.5 取用。

9.3.5             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mm)

 

设计要求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0.2

0.3

0.4

[ωmax]

0.15

0.20

0.25

 

 

9.3.6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 9.3.29.3.5  条的检验要求 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应通过验收。

2    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检验的 要求时,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检验。第二次验的指标,对承载力及抗裂检验系数


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 9.3.2 条和 9.3.4 条规定的允许值 0.05;对挠度的允许值

应取本规范 9.3.3 条规定允许值 1.10 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 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3    当第二次抽取的第一个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已符合本规范 9.3.29.3.5

条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9.4     装配式结构施

 

9.4.1     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合标准图或设 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构件合格证。

9.4.2     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连接处钢筋或埋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时,头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 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 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4.3     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 层结构构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 10N/mm2 或具有足够的 支承时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设 计荷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9.4.4     预制构件码放和运输时的支承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5     制构件吊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在构件和相应的支承结构上标志中心线、标 高等控制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文件校核预埋件及连接钢筋等,并作出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9.4.6     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吊装。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

宜小 45°,否则应采用吊架或经验算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7     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保证构件稳定的临时固定措施,并应根据水准 点和轴线校正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9.4.8     配式结构中的接头和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对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应比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2    对不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5 M15

3    用于接头和拼缝的混凝土或砂浆宜采取微膨胀措施和快硬措施在浇筑过 程中应振捣密实,并应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